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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师范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

发布人: 胡兴昌   发布时间: 2013-05-25    浏览次数: 1070

周口师范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

院政发〔2009〕61号

第一章总 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,促进校园绿化建设,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校园绿化管理是指校园内绿地的规划、建设、绿化、美化、养护和管理。

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的绿化主管部门,负责全校的绿化管理工作。

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协同后勤管理处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学校校园内树木、花草、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,采取专业绿化单位为主、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实施。

第五条 学校内所栽植的花草、树木,建造的绿化景点,其所有权归属学校,任何部门、个人均无权毁坏、砍伐或移植。

第六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有植树或其它绿化校园义务。

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

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基建处,依据学校总体规划,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学校绿化规划,经学校批准后,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。

第八条 学校附属绿地的规划,应当充分利用地形、地貌和人文条件,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,向园林化方向发展,合理规划公共绿地、风景绿地。

第九条 主要景点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,经过学校研究确定后,方可开工建设。

第十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,建设苗木生产基地或苗圃,达到苗木基本自给。

1.在满足学校园林绿化各种规格、品种、数量(包括各种花卉、盆景、树木)需要的基础上,后勤管理处要积极配合生命科学系开展绿化教研活动,培植新的品种,尽可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,做到“以绿化养绿化”,增强绿化自我发展的能力。

2.适当栽培树花、盆花。在搞好校园绿化、美化的同时,利用树花、盆花易搬动的特点,做好学校接待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。

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、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,需要临时占用的,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三章管理与养护

第十二条 校园内的绿化包括公共绿地、风景林地、防护绿地、行道树、绿化景点绿地、苗圃和花园等的绿化。

1.绿化美化的管理包括平面布局、树木花草配置,花坛、雕塑、亭、台、回廊等建筑设施的位置和安排,以及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配置等。

2.绿化美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:四季常青,三季有花,乔、灌、藤、草综合绿化;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,和谐统一。

3.校园花木的维护保养,做到“四要”,即“春要栽、夏要剪、秋要管、冬要保”。做到适时施肥、施水,防治病虫害,适时修剪等,确保绿化植物的高成活率和高保存率。

4.后勤管理处应主动配合相关教学科研部门的教研实践活动,对校园土壤的理化及生物性质进行深入研究,并进行科学地改良、管理、保护。

5.根据规划,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、类型、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,因地制宜、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卉、树木及草类,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。树木配植做到五结合: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,以常青树为主;乔木与灌木相结合,以乔木为主;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,以观赏树为主;木本与草本相结合,以木本为主;点、线、面相结合,以点、线搭配植物为主。

第十三条 对名贵树木、濒危植物要实行重点管理养护。建立名木的档案和标志,划定保护范围,制定保护措施,严禁砍伐、迁移、损伤名木。因特殊情况需迁移名木,必须提出迁移方案,经申报批示后方可进行。

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,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水体和植被。

1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,不准擅自砍伐、移植、毁损校内任何树木。

2.因学校基建等项目确需砍伐、移植、修剪树木的,需经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施工。

3.校内各种管线铺设施工,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、移植、修剪树木的,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,经主管校长批准,方可施工。

4.校外单位管线确需经过校园,占用绿地和砍伐、移植、修剪树木的,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,经主管校长批准,在缴纳绿地占用费和绿地补偿费后,方可施工。

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:

1.在公共绿地、园林景点、风景林地、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、毁林种植、垦地种菜。

2.在绿地内堆放杂物,损毁花木。

3.在树木上钉挂、刻画、缠绕铁丝、架设电线(缆)和照明设施。

4.在绿地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圈围树木和绿地、设置广告牌等。

5.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、挖掘苗木。

6.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、供水、供气、电缆等各种管线。

7.在绿地内开设商业、服务网(摊)点。

8.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等废弃物。

9.在草坪上行驶、停放各种车辆。

10.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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